裁判要旨
在该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允许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仅仅限于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而且不支付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告未能证明聂某某是该合作社内部成员,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利率及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显然是支付固定回报,且是以盈利为目的。故原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资金出借等金融活动,违反国家相关特许经营的规定,其与借款人聂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另外,聂某某作为本案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配偶在保证人处签字,据此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聂某某与李某某应对该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聂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年,被告聂某某向原告曲阜市某专业合作社借款元用于资金周转。后担保人董某某代其偿还了元,聂某某本人偿还了元,尚欠元未还。年11月14日,原告曲阜市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聂某某对剩余元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年5月13日止,月利率12.5‰。被告李某某在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承诺书中签字捺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年1月2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曲阜市人民法院于年3月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一、被告聂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曲阜市某专业合作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一:以元为基数,自年5月13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以元为基数,自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曲阜市某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被告聂某某与原告曲阜市某专业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现分析如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依法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制、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允许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仅仅限于合作社内部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而且不支付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告未能证明聂某某是该合作社内部成员,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利率及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显然是支付固定回报,且是以盈利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原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资金出借等金融活动,违反国家相关特许经营的规定,其与借款人聂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聂某某应当返还涉案财产。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聂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聂某个人所负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聂某与李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具有借债的合意;2.借债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前借款但债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借款均实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借债目的系为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4.夫妻共享借债的收益;对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聂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其配偶李某在保证人处签字,说明夫妻双方对该借款是知晓且认同的,符合夫妻具有借债的合意;其次,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书签订的时间均是聂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被告也未提交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需要。
综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了其知晓该借款事宜,有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站在普通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聂某与李某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认知,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来看,应当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号)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官简介
张学燕曲阜市人民法院王庄法庭法官
来源:曲阜市人民法院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