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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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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莹介绍,截至年上半年,国内报废汽车的价格普遍在每辆至元之间,部分地区调整定价模式后升至千元左右。报废机动车的价格高低主要受车型、车况、排放标准以及零部件金属含量、重量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业内有人戏称机动车报废是“论斤卖”。

长期以来,“报废车卖不上价”已成为不少车主的固有印象,成为车主报废机动车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吃不饱”“收车难”现象也较为普遍。

即将施行的细则,对于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利用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说明。其中,“五大总成”松绑,将会成为影响机动车回收定价的关键因素。“五大总成”是指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箱等总体架构。与以往的回收“论斤卖”相比,细则确认允许将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再制造后予以再利用,因此报废车回收价格有望提升。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在维修过程中,往往会优先使用新的原厂零件。现在,消费者根据机动车具体使用情况,可以选择机动车回用件及再制造零部件进行维修。如此一来,对于车龄偏高的车主来说,维护成本将会明显降低。

“以变速箱为例,新变速箱和再制造变速箱在实际使用上差别并不会很大,因为再制造零部件按国家标准,不低于新件的性能,但价格会比新品低40%至50%。”一位汽车业内人士说。

同时,国家取消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限制,随着新规落地实施,报废回收企业和网点将会根据市场需求及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多,以往报废车辆要长途跋涉几十公里等问题将得到一定改善,车主处理报废汽车将会更加便利。

在*策推动下,企业服务和“五大总成”再制造价值的提升,有望实现“一车一价”的精准回收新模式,机动车报废价格将更加合理。

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行车上路更加安全

部分车主因报废补贴少、需处理违章等原因,长期拖着不进行报废,有的直接将车辆丢在一边不管。

“这种现象大多与车主对报废车‘残值’理解和对回收再利用的认知不充分有关。”张莹表示,不少车主对机动车报废后的“价值”抱有幻想,市场上由此产生了不合法回收现象。

“非法报废机动车,害处多多。”张莹说,利益驱动下,报废车的“五大总成”在非法拆解环节有可能重新流回市场,如果非法拼装重新上路,无疑将成为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也会给车主带来违法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报废车辆非法拆解过程中,废油废液一旦在违规拆解中渗入地下,这片土壤将无法复耕;蓄电池、安全气囊、新能源动力电池等的不合理处置都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崔东树认为,报废机动车报而不废,严重扰乱市场的同时也不利于汽车产业发展。“报废车流入黑市,不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还会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崔东树表示,新规施行后,以往存在的私自拆车拼装维修等问题有望得到改善,有利于推动汽车维修和社会车辆的总体安全性提升。

同时,此次细则还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信息化管理可追溯,将成为规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重要保障。”张莹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总工程师许海东表示,新规较之前更加全面,各部门职责划分更加清楚。细则的施行,将对我国机动车报废回收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我国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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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第二章资质认定和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三)申请企业章程;(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上述材料可以通过*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第十二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第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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