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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25 23:05:00

菏泽一美面馆多次容留妇女卖淫被捣毁!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曹检一部刑诉〔〕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村**号,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6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至年6月,在曹县**镇**村“**美面馆”,被告人高某某作为从事饮食服务业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美面馆”房屋,多次容留妇女廉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实施卖淫行为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辨认笔录:证人盛某某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美面馆”内容留2人以上实施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曹县人民法院检察官张泉

来源:中国检察网新闻连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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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周某某被判了

周某某涉嫌协助卖淫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1月17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年12月17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洪斌,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进行公诉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一部刑诉〔〕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不公开审理周某某案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宪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洪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8月起,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曲阜市某泉洗浴组织卖淫,并于年9月聘用被告人周某某任经理并负责日常管理。年11月3日23时许,曲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及违法人员乐某、孙某等人(另案处理),同时查获孔某、周某等四名卖淫人员。

公诉公关对于周某某案意见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孟某、胡某、周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周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周某某案证人以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年11月4日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拘留15日(自年11月4日至年11月19日),年11月17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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